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申请执行人南京市浦口区沧海钢管租赁站与被执行人日照城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申请人郭红章、宋玉青、杨田英、张守超、郭江彦、孙方见、任昌、郑世明、王云伟、马志德、焦自敏、杜玉胜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公告
日期:2023-09-21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3)苏0111执异91

郭红章、宋玉青、杨田英、张守超、

郭江彦、孙方见、任昌、郑世明、

王云伟、马志德、焦自敏、杜玉胜:

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南京市浦口区沧海钢管租赁站与日照城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南京市浦口区沧海钢管租赁站向本院提出追加申请,请求追加郭红章、宋玉青、杨田英、张守超、郭江彦、孙方见、任昌、郑世明、王云伟、马志德、焦自敏、杜玉胜为案件被执行人。本院经审查作出(2023)苏0111执异9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一、追加被申请人日照城建集团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在1320万元的本金及利息范围内,对(2016)苏0111民初3688号民事判决所确认的被执行人日照城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金钱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二、追加被申请人郭红章为本案被执行人,在1701万元的本金及利息范围内,对(2016)苏0111民初3688号民事判决所确认的被执行人日照城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金钱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三、追加被申请人宋玉青为本案被执行人,在658.8万元的本金及利息范围内,对(2016)苏0111民初3688号民事判决所确认的被执行人日照城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金钱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四、追加被申请人杨田英为本案被执行人,在300万元的本金及利息范围内,对(2016)苏0111民初3688号民事判决所确认的被执行人日照城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金钱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五、追加被申请人张守超为本案被执行人,在50.4万元的本金及利息范围内,对(2016)苏0111民初3688号民事判决所确认的被执行人日照城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金钱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六、追加被申请人郭江彦为本案被执行人,在50.4万元的本金及利息范围内,对(2016)苏0111民初3688号民事判决所确认的被执行人日照城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金钱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七、追加被申请人孙方见为本案被执行人,在50.4万元的本金及利息范围内,对(2016)苏0111民初3688号民事判决所确认的被执行人日照城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金钱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八、追加被申请人任昌为本案被执行人,在50.4万元的本金及利息范围内,对(2016)苏0111民初3688号民事判决所确认的被执行人日照城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金钱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九、追加被申请人郑世明为本案被执行人,在50.4万元的本金及利息范围内,对(2016)苏0111民初3688号民事判决所确认的被执行人日照城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金钱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十、追加被申请人王云伟为本案被执行人,在50.4万元的本金及利息范围内,对(2016)苏0111民初3688号民事判决所确认的被执行人日照城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金钱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十一、追加被申请人马志德为本案被执行人,在12.6万元的本金及利息范围内,对(2016)苏0111民初3688号民事判决所确认的被执行人日照城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金钱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十二、追加被申请人焦自敏为本案被执行人,在12.6万元的本金及利息范围内,对(2016)苏0111民初3688号民事判决所确认的被执行人日照城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金钱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十三、追加被申请人杜玉胜为本案被执行人,在12.6万元的本金及利息范围内,对(2016)苏0111民初3688号民事判决所确认的被执行人日照城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金钱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苏0111执异91号执行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二十一

 

 

 

承办法官:苏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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