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3)苏0111民初3380号
华庆忠: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北新区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51535元、利息361.03元,合计51896.03元,并自2023年5月4日起按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罚息、复利至实际付清之日;2.判令被告支付本案一审律师费5100元;3.判令原告对被告抵押的南京市浦口区浦珠北路59号大华锦绣华城香榭美颂花园021幢1单元1701室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1-2项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诉讼费用。】应诉通知书、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日
承办法官:黎庆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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