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3)苏0111民初4806号
凤晓庆:
本院受理原告何金珍诉被告凤晓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1000元及利息(以11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LPR计算);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浦口法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日
承办法官:林咏梅
联系电话:025-83768565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