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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谊度(深圳)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王超追偿权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23-09-18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30111民初3055

王超:

本院受理原告谊度(深圳)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王超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111民初3055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谊度(深圳)科技有限公司借款本金6035.65元并支付利息(以6035.65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7日起至实际返还之日止,按年利率15.4%计算);

二、驳回原告谊度(深圳)科技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谊度(深圳)科技有限公司负担8元,被告王超负担72元。

自公告之日起30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十五

 

 

 

承办法官:吴晓珺

联系电话:025-83768650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