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3)苏0111民初3717号
张夏伟、李书影:
本院受理原告苏传艳诉被告张夏伟、第三人陶建芳、张宜、李书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变更诉请申请。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期满后第3日上午0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五日
承办法官:黄维
联系电话:025-83768618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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