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3)苏0111民初4908号
程芳:
本院受理原告刘韦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0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裁判。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三日
承办法官:陈安
联系电话:025-83768538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立案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