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3)苏0111民初2747号
徐洪军:
本院受理杨芝昌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111民初2747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徐洪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杨芝昌归还借款本金76000元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以26400元为基数,自2021年8月20日起,按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借款清偿之日止;以47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0月21日起,按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借款清偿之日止;以2600元为基数,自2023年5月24日起,按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借款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杨芝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52元,由被告徐洪军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一日
承办法官:应良华
联系电话:025-83768667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