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诉被告贺良岗、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溪支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23-09-06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3)苏0111民初4399

贺良岗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诉被告贺良岗、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溪支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一、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垫付的赔偿款15000元,被告二在保险限额内优先承担;二、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9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浦口法院第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承办法官:林咏梅

联系电话:025-83768565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