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3)苏0111民初2995号
邵忠明:
本院对原告丁仕江与被告邵忠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111民初2995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邵忠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丁仕江支付货款31000元;二、驳回原告丁仕江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86元,由原告丁仕江负担342元,被告邵忠明负担644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三年九月四日
承办法官:林咏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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