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3)苏0111破49号
本院根据江苏天眼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于 2023 年8月22日裁定受理南京皓天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皓天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浙江京衡(南京)律师事务所与华税税务师事务所(南京)有限公司担任皓天公司的管理人,孟伟担任管理人负责人。皓天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3年10月4日前,向管理人浙江京衡(南京)律师事务所(通信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庐山路 266号国泰金融中心一号楼9楼;邮政编码:210000;联系人:张妍菲律师,联系电话:13505189918;联系人:张诗玥律师,联系电话:13732654824)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如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皓天公司的债务人、财产持有人应当向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交付财产。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将于2023年10月17日上午9点30分在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三楼第十二法庭(南京市七里河大街132号)召开。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是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九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