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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原告南京市浦口区熙康冷冻食品店诉被告宋恒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23-08-30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30111民初4398

宋恒羽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市浦口区熙康冷冻食品店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3044元;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并定于次日上午9时5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〇二三三十

 

 

 

承办法官:邵晓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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