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3)苏0111破43号
本院根据南京兰天碧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3年8月17日裁定受理南京弘毅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担任管理人。南京弘毅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通信地址:南京市鼓楼区汉中门大街309号B座5楼;联系人:马忠明;联系电话:17366027385;微信号:ghglr001;邮政编码:210036)。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本案定于2023年10月10日下午2时30分在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三楼第十二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南京弘毅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清算义务人应自公告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或者南京弘毅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移交企业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及公司印章、执照、财产,若因未提供上述材料导致无法清算的,其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应对南京弘毅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