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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原告江苏波杜农牧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甘肃中盛众成饲料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23-08-28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3)苏0111民初2273号

甘肃中盛众成饲料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波杜农牧股份有限公司与甘肃中盛众成饲料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0111民初22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甘肃中盛众成饲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江苏波杜农牧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借款本金4000000元及借期内利息174000元、违约金(违约金以4174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9月7日起按年利率15.4%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78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52784元,由被告甘肃中盛众成饲料有限公司负担。

公告之日起30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十八

 

 

 

承办法官:黎庆东

联系电话:025-83768563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