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北新区分行诉被告李海楠、张素勤、南京明发商业管理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23-08-28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30111民初3557

李海楠、张素勤、南京明发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北新区分行诉被告李海楠、张素勤、南京明发商业管理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第一、二被告清偿原告全部借款本金233,367.16元,利息7,181.11元,罚息462.3元,复利177.75元,合计241,188.32元,并支付自2023年5月2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曰止按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及复利;2、判令第一、二被告承担原告律师费损失17000元及诉讼费用;3、判令第三被告对第一被告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判令原告有&就第一、二被告名下用于借款抵押的位于南京市浦口区江淼路89号01幢1123室不动产在借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律师费、诉讼费用等担保范围内进行折价或以拍卖、变卖,对其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并定于次日上午930(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〇二八月二十八

 

 

 

承办法官:邵晓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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