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3)苏0111民初1949号
南京时格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徐飞:
本院对原告朱政与被告南京时格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徐飞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 苏0111民初1949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五百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确认原告朱政与被告南京时格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于2023年3月4日解除;二、被告南京时格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原告朱政装修款20000元;三、被告南京时格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朱政违约金17243元并退还原告案涉房屋门禁卡;四、被告徐飞对被告南京时格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五、驳回原告朱政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四日
承办法官:曾凡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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