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3)苏0111民初3632号
南京宇鼎硕建材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市浦口区雅志实验仪器设备经营部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南京宇鼎硕建材有限公司支付拖欠原告南京市浦口区雅志实验仪器设备经营部的货款38000元及违约金7600元;2、本案所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二日
承办法官:吴晓珺
联系电话:025-83768616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