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3)苏0111民初4159号
王永祥:
本院受理原告王家丽诉被告王永祥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配合原告办理位于南京市浦口区桥林街道濛雨家园2幢502室房屋过户手续;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桥林人民法庭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二〇二三年八月八日
承办法官:张海霞
联系电话:025-83768609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桥林法庭(南京市浦口区桥林街道听莺路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