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3)苏0111民初2849号
陈开红: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银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第五分公司诉被告陈开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111民初284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陈开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京银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第五分公司支付物业服务费19557.45元及逾期付款损失(以19557.45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3年1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南京银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第五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0元,由原告南京银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第五分公司负担32元,被告陈开红负担308元。
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日
承办法官:吴晓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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