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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原告刘晔诉被告施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23-08-11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30111民初2672

施伟

原告刘晔诉被告施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公告送达20230111民初2672民事判决书被告施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刘晔借款本金2861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被告施伟负担5600元,由原告刘晔负担200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上诉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诉期。

〇二八月十

 

 

 

承办法官:邵晓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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