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3)苏0111民初2557号
淮安优智家热能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陈爱芹诉被告淮安优智家热能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111民初255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淮安优智家热能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陈爱芹设备材料押金18300元;
二、被告淮安优智家热能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陈爱芹运费82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8元,由被告淮安优智家热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三年八月七日
承办法官:吴晓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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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