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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南京市浦口区奇艺斋广告设计中心诉被告江苏中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23-08-03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3)苏0111民初3027

江苏中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市浦口区奇艺斋广告设计中心诉你单位广告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23)苏0111民初30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江苏中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南京市浦口区奇艺斋广告设计中心广告服务费3708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江苏中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自公告之日起30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承办法官:邵晓瑞

联系电话:025-83768607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