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3)苏0111民初3791号
王雪琴:
本院受理原告山东卓鼎资产清算有限公司诉被告王雪琴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借款本金11268.24元;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逾期利息2059.83元(以11268.24为基数按照四倍LPR计算,自逾期之日暂计至起诉之日,实际计至清偿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4.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律师费1000元】、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日
承办法官:吴晓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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