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2)苏0111强清15号
本院审理的南京阳光林林业有限公司(简称阳光林公司)强制清算纠纷一案中,阳光林公司清算组(以下简称清算组)于2023年7月24日向本院提交了阳光林公司清算报告,称经清算组依法清算,阳光林公司财产总额为12112674元。截至清算报告出具之日,清算组已确认债权2624800元,未确认债权2507285元。现清算组工作职务已履行完毕,请求本院确认阳光林公司清算报告,并终结阳光林公司的强制清算程序。
本院认为,根据阳光林公司清算组提交的清算报告,可以认定阳光林公司的清算工作已结束,阳光林公司清算组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条第三款、第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确认南京阳光林林业有限公司清算报告;二、终结南京阳光林林业有限公司清算程序。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七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