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3)苏0111民初3023号之一
李晓露:
本院受理原告海若商业保理有限公司诉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4575.33元及逾期还款违约金(以4575.33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24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至2023年2月20日共计1631.03元,合计6026.36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永宁人民法庭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二〇二三年八月一日
承办法官:潘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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