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刘洋诉被告韦飞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23-07-31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3)苏0111民初3152

韦飞孟

本院受理原告刘洋诉被告韦飞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111民初31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韦飞孟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刘洋退还货款116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11600元为基数,自2023年6月8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一年期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原告刘洋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将案涉两个喷头退还给被告韦飞孟自公告之日起30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三十一

 

 

 

承办法官:黎庆东

联系电话:025-83768653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