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3)苏0111民初2367号
荆志文、戚园敏:
本院对原告张素梅诉被告荆志文、戚园敏赠与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苏0111民初2367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荆志文赠与被告戚园敏20000元的行为无效;二、被告戚园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张素梅2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20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2月13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三、驳回原告张素梅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76元,由原告张素梅负担49元,被告戚园敏负担327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六日
承办法官:林咏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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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