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3)苏0111民初3735号
南京市梦享家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薛东诉被告南京市梦享家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人向原告支付工资8000元;2.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45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八日
承办法官:吴晓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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