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3)苏0111民初2221号
陈亮: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北新区分行诉被告陈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111民初2221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陈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北新区分行支付借款本金571036.13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23年3月30日的利息7742.37元;自2023年4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照《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但利息、罚息及复利总计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二、被告陈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北新区分行支付律师费32678元;三、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北新区分行就南京市浦口区大桥北路26幢103室的不动产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第一、二项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北新区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916元,保全费3414元,合计13330元,由被告陈亮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六日
承办法官:应良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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