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3)苏0111执异78号
余兆荣:
关于候校辉与南京兆荣木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现申请人候校辉提出执行异议,请求将被申请人余兆荣追加为本案被执行人,并要求被申请人余兆荣在(2021)苏0111民初455号民事判决书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送达本院(2023)苏0111执异78号传票及举证通知书,本院决定于2023年8月31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召开听证会,请你(单位)携带有效身份证明及相关证据材料准时到庭。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四日
承办法官:滕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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