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李庆雯诉被告嘉兴锦笙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23-07-20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3)苏0111民初2125

嘉兴锦笙商贸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李庆雯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111民初2125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嘉兴锦笙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李庆雯返还货款4299元;二、驳回原告李庆雯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嘉兴锦笙商贸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三年七二十

 

 

 

承办法官:陈飚

联系电话:025-83768575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江浦法庭(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凤凰大街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