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3)苏0111民初2125号
嘉兴锦笙商贸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李庆雯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111民初2125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嘉兴锦笙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李庆雯返还货款4299元;二、驳回原告李庆雯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嘉兴锦笙商贸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日
承办法官:陈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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