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3)苏0111破34号
本院根据深圳市腾浩伟业电子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3年7月13日裁定受理南京金码地贸易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同日指定北京市君泽君(南京)律师事务所为南京金码地贸易有限公司管理人。
南京金码地贸易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3年8月21日前,向南京金码地贸易有限公司管理人(通信地址:江苏省南京市集庆门大街272号苏宁慧谷E07-1栋1606室;联系人:丁明洋,联系电话:18256902091;罗志丽,联系电话: 13776683797;) 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南京金码地贸易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南京金码地贸易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南京金码地贸易有限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将于2023年9月1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三楼)召开,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是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