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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原告南京富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李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23-07-17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30111民初1143

李袁

原告南京富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李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公告送达20230111民初1143民事判决书被告李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南京富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费3737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李袁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上诉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诉期。

〇二七月十七

 

 

 

承办法官:邵晓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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