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3)苏0111诉前调3227号
孙晓峰:
本院受理原告张敏诉你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一、被告二共同赔偿原告医药费5895.4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50元、交通费1000元、残疾辅助器具费200元、车辆损失800元。其余费用待鉴定结论出来后变更诉讼请求。2、由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鉴定质证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二〇二三年七月六日
承办法官:吴晓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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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