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3)苏0111民初1850号
汪友明:
本院受理原告倪天珍、魏才亮与被告汪友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111民初1850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三年七月七日
承办法官:黄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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