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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原告南京市浦口区俊云蔬菜经营部诉被告浦口区果之蔬生鲜超市店、冯忠信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23-07-05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3)苏0111民初2240

浦口区果之蔬生鲜超市店、冯忠信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市浦口区俊云蔬菜经营部诉被告浦口区果之蔬生鲜超市店、冯忠信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111民初224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冯忠信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南京市浦口区俊云蔬菜经营部支付货款1018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10180元为基数,自2021年4月13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南京市浦口区俊云蔬菜经营部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承办法官:黎庆东

联系电话:025-83768653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