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3)苏0111民初3411号
罗国才:
本院受理原告张玉梅诉被告罗国才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补偿原告付担精神损失费,务工费,交通费等30000元,加上应返还的本金49800元,共计79800元整;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永宁法庭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并判决。
二〇二三年七月四日
承办法官:鄢志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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