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张淑敏诉被告南京笛卡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倪庆玲、夏雷鸣、南通泰迪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23-07-03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3)苏0111民初3274号

南京笛卡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倪庆玲、夏雷鸣、南通泰迪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张淑敏诉被告南京笛卡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倪庆玲、夏雷鸣、南通泰迪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 请求判令四被告立即偿还原告投资款185500元及逾期利息以1855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9%的标准付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暂算至2023年5月3 日为56716.62元);2. 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担保费。】、应诉通知书、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三年

 

 

 

承办法官:黎庆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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