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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段传杰诉被告郭成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23-06-29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30111民初1815

郭成琴

       原告段传杰诉被告郭成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公告送达20230111民初1815民事判决书一、被告郭成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给原告段传杰借款本金56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56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4月4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段传杰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42元,由被告郭成琴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上诉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诉期。

〇二六月二十八

 

 

 

承办法官:邵晓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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