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3)苏0111民初1457号
范丽萍:
本院受理原告李从健诉被告范丽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111民初145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范丽萍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李从健归还借款42400元;二、驳回原告李从健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26元,由原告李从健负担66元,被告范丽萍负担860元。
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一日
承办法官:黎庆东
联系电话:025-83768563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