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3)苏0111民初2120号
黄明明、颜安林: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宝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黄明明、颜安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111民初21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黄明明、颜安林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南京宝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房费2230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七日
承办法官:黎庆东
联系电话:025-83768653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