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3)苏0111民初1417号
彭成林、彭德前、欧阳礼秀: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浦口支行诉被告彭成林、彭德前、欧阳礼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111民初141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彭成林、彭德前、欧阳礼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浦口支行偿还本金380519.29元并支付利息、罚息(按照双方于2013年5月14日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约定的计息标准、计息期间计付,利息及罚息总计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
二、被告彭成林、彭德前、欧阳礼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浦口支行律师费11019元;
三、如被告彭成林、彭德前、欧阳礼秀未按期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浦口支行有权就南京市浦口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丽岛路21号01幢904室不动产以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208元,保全费2570元,合计9778元,由被告彭成林、彭德前、欧阳礼秀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七日
承办法官:吴晓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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