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3)苏0111民初1352号
无锡新广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对原告方伟平、陶朋朋诉被告韩小龙、被告无锡漆彩饰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无锡新广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如皋市泰宇杰装饰装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111民初1352号民事判决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韩小龙、被告无锡漆彩饰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原告方伟平、陶朋朋保证金6万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损失费(以6万元为基数,自2022年6月1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方伟平、陶朋朋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六日
承办法官:曾凡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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