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3)苏0111民初3049号
刘小鹏、江苏仟港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唐开玉诉被告刘小鹏、江苏仟港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刘小鹏立即向原告支付欠款36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36000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标准计算,自2018年1月1日起算至被告实际还清之日止);2、被告江苏仟港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并定于期满后次日9时45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浦口法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一日
承办法官:林咏梅
联系电话:025-83768565/8621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