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3)苏0111民初1820号
姚庆祥:
本院受理秦学海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111民初1820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姚庆祥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秦学海劳务费2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姚庆祥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日
承办法官:应良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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