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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诉被告吴永兰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23-06-16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3)苏0111民初1762

吴永兰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111民初1762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吴永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支付理赔款76273.98、保费1882.66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78156.64元为基数,自2021年9月28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754元,由被告吴永兰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十五

 

 

 

承办法官:吴晓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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