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南京沐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海禹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上海海禹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上海新龙成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十九冶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23-06-16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20111民初2456

上海海禹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上海海禹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沐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海禹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上海海禹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上海新龙成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十九冶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三个规定”监督卡、廉政监督、民事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14时1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〇二三年六十二

 

 

 

承办法官:黄维

联系电话:025-83768618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