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3)苏0111民初829号
郭新龙:
本院对原告吕志刚诉被告金隅嘉华南京置业有限公司、郭新龙及第三人南京书写梦享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111民初829号民事判决书【被告郭新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吕志刚劳务费10788.3元;驳回原告吕志刚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28元,由被告郭新龙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四日
承办法官:林咏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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