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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雍洁诉被告孟现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23-06-13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3)苏0111民初592

孟现国

本院受理原告雍洁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111民初592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孟现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雍洁141865元及资金占用利息(以141865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3年2月2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雍洁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292元,由原告雍洁负担169元,被告孟现国负担3123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

 

 

 

承办法官:吴晓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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