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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北新区分行诉被告唐霞、刘卓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23-06-13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3)苏0111民初1628

唐霞、刘卓

本院受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北新区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111民初1628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唐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北新区分行支付借款本金1683692.04元、利息19503.07元,合计1703195.11元,并支付自2023年3月2日起按合同约定标准计算的利息、罚息、复利至本息结清之日止;二、被告唐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北新区分行支付律师费72800元;三、被告刘卓对被告唐霞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四、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北新区分行就登记在被告唐霞名下位于南京市浦口区山水大道39号64幢115室房产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第一、二项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三年六十二

 

 

 

承办法官:陈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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