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3)苏0111民初831号
翟志华:
本院受理原告左帅诉被告翟志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111民初8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翟志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左帅10200元及逾期付款损失(以102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3年2月14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6元,保全费122元,合计178元,由被告翟志华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二日
承办法官:吴晓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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